案件背景
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、李某、李某因房屋修缮及通道争议提起诉讼。原告王某主张,其合法拥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冷泉村南羊坊路87号院北房及其围墙所有权,并要求被告停止妨害其修缮房屋及增设院门的行为。原告还要求被告拆除其占用的东南通道,以确保自己能够正常进出院落。
争议焦点
王某要求修缮87号院北围墙并开设院门,原因是东南通道被95号院所占用,致使其无法正常进入。王某还要求拆除95号院最东侧北房,认为该房屋阻碍了通道的正常使用。被告则辩称,王某未能提供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据,且东南通道的占用是双方共同的使用现状,王某无权要求拆除建筑。
法院判决
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,原告未能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87号院与95号院的宅基地界限,因此不支持原告拆除95号院最东侧北房的请求。关于王某要求修缮院围墙并开设院门的诉请,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合理诉求,认为为了方便原告正常使用87号院,允许其在不妨碍其他相邻权利人权益的前提下进行修缮。法院裁定高某、李某、李某不得阻止原告修缮围墙和开设院门。